许昌市禹州市方岗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4-03-26 2023-08-24 11:32

许昌市民政局中共许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昌市医疗保障局 许昌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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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民政局中共许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昌市医疗保障局 许昌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关心关爱困难和特殊群体,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根据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民〔2023〕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社会救助扩围增效

(一)规范救助准入条件。按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许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许昌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情况等的基础上,做好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及认定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定行业或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严格按照程序书面告知,不得以口头形式答复。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救助保障范围。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予以豁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在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其申请的社会救助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或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经申请人同意后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

(二)完善低保、低保边缘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机制。合理设置低保、低保边缘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加紧完善低保、低保边缘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准确把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对于界定较为模糊的,应以有利于扩围增效进行成员认定。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予以认定。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后,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三)落实低保、低保边缘及支出型困难家庭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积极就业,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照务工地同期城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标准的家庭,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特困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救助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已发放的困难群众救助金不再收回。

二、加强临时救助规范管理

(四)提升临时救助时效性。各地应细化和规范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任务等情况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原则上逐年增加,年初预拨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救急难作用,对于情况紧急的困难群众,采取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实施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落实好小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运用“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手段,提升对支出型困难人口的救助时效性。全面实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拓宽异地遇困人员的发现渠道,依托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同级救助管理站等部门的职能优势,发挥村(社区)走访发现的作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的联动机制,加大对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力度。

(五)强化政策衔接。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家庭困难的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受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困人员)渡过难关。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六)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引导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和专项基金、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临时救助。有效利用“慈善超市”开展“物质+资金”救助相结合、“服务+价差”保障相结合等救助方式,灵活便捷高效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发挥好市县两级“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因各类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由设立“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的各级慈善组织按规定给予慈善急难救助。

(七)及时录入救助信息。县、乡两级实施的临时救助,按照救助细则要求健全各级档案,遵照“谁救助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救助管理系统。救助管理站、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实施的临时救助、捐赠,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汇总统计录入,物质捐赠的应折价计算。

三、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八)细化认定条件。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3.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其中,家庭医疗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实际支付部分。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具体包含范围及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中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关规定执行。

(九)完善认定机制。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程序、县乡村三级职责,参照《许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继续享受待遇或退出手续。民政、医保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医保部门定期向民政部门推送相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民政部门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进行认定,认定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家庭直接纳入支出型困难家庭范围,建立完善档案,参照低收入人口录入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并定期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名单反馈至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及时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县级民政、医保部门可协商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十)建立易地搬迁与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家庭类别、标准或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重复纳入等情况。城乡低保家庭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保家庭,一般给予农村低保家庭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低保家庭,给予城市低保家庭待遇。易地搬迁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的衔接参照执行。

(十一)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婚姻、殡葬、老年人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慈善救助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异地核对请求。加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力度和频次,坚持社会救助对象“进退必核、有进有出”的原则。

(十二)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根据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设置的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通过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共享对接机制,每季度开展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密切关注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五、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十三)优化办理期限。各地要制定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办法,明确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遇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十四)优化公示、公布制度。各地要加大对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信息的公示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过程中,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审核确认完毕后,应在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开展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信息线上公示,实现线上公示与线下公示联动校验。

(十五)优化非本地户籍地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各地应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办理,其持有居住证人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十六)明确工作职责。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确保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县级民政部门为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监管责任主体,负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乡镇(街道)承接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履行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主体责任,负责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村(社区)做好依委托代为提出申请以及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

六、落实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把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压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十八)强化资金统筹。各地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十九)提升能力水平。各地要实施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许办〔2021〕7号)要求,完善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兼任,合理确定薪资待遇,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予以调整。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推动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站(点)与社会工作服务站(点)融合共建,实现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加强社会救助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每年至少开展2次业务培训,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完善信用体系。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人或者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报告乡镇(街道)。鼓励各地探索主动退出社会救助待遇奖励机制。对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报告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应停止相关救助待遇;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应立即停止救助待遇,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一)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容错纠错机制建设,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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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民政局  中共许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许昌市医疗保障局        许昌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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