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禹州市方岗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4-03-27 2023-07-26 11:03

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州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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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州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禹政〔2023〕 13号

文件有效性:该文件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禹州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7月24日        

 

禹州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和维护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机构,完善管理机制,形成“部门职责明确、村庄规划科学、土地管控合理、审批流程严格、建房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体系,保障农民居住权利,提高村民建房质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农村现代化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编制全市范围内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市住建局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加强对农村建筑风貌管控的业务指导,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20套以上,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三、强化规划引领

(一)坚持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坚持不规划不审批、不审批不建设的指导原则,适应村庄演变规律,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确保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在布局上更紧凑、在利用上更科学、在质量上更安全、在结构上更优化。

(二)规划村庄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逐村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村庄类型,对短时间内难以确定类型的村庄可暂不分类。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统筹全市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成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按照特色保护类,合理确定神垕镇村落布局和发展规模,塑造中国历史文化古镇形象。

(三)编制村庄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稳步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分年度制定全市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计划,优先完成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的规划编制,确保2025年实现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各乡镇依据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成果在村(社区)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四、严格用地管控

(一)坚持用地原则。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规划,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坚持先规划后审批、不规划不审批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统筹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二)预留用地空间。在各类规划编制过程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完成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实现占补平衡,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空间。

(三)严格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申请在宅基地原址改建、翻建、扩建房屋的,审批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地统一面积标准。

(四)规范建房标准。各乡镇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需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五、严格审批流程

(一)村民自愿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二)村组受理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委审核公示。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及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四)乡镇复核审批。各乡镇明确由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建立服务窗口,乡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联合乡镇自然资源所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乡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乡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供电、水利、交通运输等管理的,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六、强化建房管理

(一)强化住房风貌管控。村庄规划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市住建局结合当地村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民居风貌等因素,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各乡镇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村民自建住房可选用市住建局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鼓励各乡镇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加强建筑工匠培训。市住建局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三)落实开工审验。村民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2.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政府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加强质量监管。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乡镇政府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村民确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层的,按照新建住房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房经乡镇政府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五)开展竣工验收。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六)申请登记颁证。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七、促进闲置宅基地利用

(一)各乡镇要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园、果园、菜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庄景观,闲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对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开展农事体验活动等。

(二)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坡地。村民按照规划另址建房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回原有宅基地。

八、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县级主导、乡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成立禹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各项工作,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领导任双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农业农村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规划发展、水利、供电、林业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二)健全完善机构。各乡镇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由乡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乡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专职从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建立村民自建住房长效管理机制。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许可材料清单进行梳理,简化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审批程序。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配齐执法装备,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违法用地、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严格履行职责。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好宅基地。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建房村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市纪委监委、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落实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将管理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五)加强宣传培训。坚持舆论先行、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土地法律法规培训宣传力度,提升工作人员综合业务能力,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为依法依规用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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