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 年 12 月,部令第 2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 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 号)
二、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相关规定的登记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申请条件:
1. 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 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 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相关困难证明: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公示。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 3 天。
4.认定。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 ,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5.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六、办理时限:7 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受理。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窗口或网上(手机 APP)
九、咨询电话:12333 或受理乡镇办人社所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