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一)质量安全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执行最低建设要求,落实“五个基本”,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保证改造后的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后的农房应配套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二)建筑面积标准。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 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具体建筑面积标准如下:
1.4人户建设标准为:不低于52平米,不超过72平米;
2.5人户建设标准为:不低于65平米,不超过90平米;
3.6人户建设标准为:不低于78平米,不超过108平米;
4.7人户建设标准为:不低于91平米,不超过126平米。
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1人户20平米,2人户30平米,3人户40平米,4人户52平米,5人户65平米,6人户78平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