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事项简述: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更换。 3.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办理地点:禹州市市民之家工伤保险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每月5日至24日(工作日)
所需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核定表(线上申报的自动生成);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更换的还需提供更换前的配置票据原件(新系统支持时可不再提供);
5.工伤认定决定书(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