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
1.具有当地常住户的城乡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瞻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具其包括下列人员:(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就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入员;
3.家庭轻济状况经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
4.重度残疾人、艾滋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虽有法定赡养、托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能力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镇“三无”居民,按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标难全额享受(农村“三无”人员享受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二)对有一定劳动能,、尚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城镇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对农村保对象,在省定平均补助标准基础上,、实行A、B、C三类分类施保。具体补助差额以县为单位统一确定。
四、申请材料:
城乡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城乡低保的困难群众,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委会也可代为提交申请。城乡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特困供养人员申请材料按《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2017〕45号)规定执行。
2.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3.在禹州市辖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由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地点:磨街乡人民政府民政所
七、联系方式:0374--870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