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等原因,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员)。
二、救助标准和时限
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补助,各地不得擅自改变救助标准。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的,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超出救助时限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群众,由民政部门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给予救助。
对于需要过渡安置的受灾群众,各地可以充分利用村、乡镇闲置住房、村委会、幸福院、敬老院、卫生院等,并为其配备床、棉被、简易家具等必要生活用品,确保水、电等基本供应,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三、按救助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一)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对申请、提名对象,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初审评议,对民主评议结果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各镇(办)、管委会;
(三)各镇(办)、管委会接到村(居)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四)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各镇(办)、管委会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和审批,并按照区制定的救助实施标准,通知各镇(办)、管委会组织实施;
(五)对于老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等特殊受灾困难群众,本人办理申请手续困难的,各地应主动将其列为救助对象,主动开展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