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以及毕业学年高校在校生。(1) 本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抹、伪造。 (2) 本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 (3)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本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者本人保管。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提供就业或失业材料七个工作日办结窗口或网上受理 常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近期两寸免冠照两张(领取纸质证件的提供);
毕业学年高校在校生:
1.高校在校生基本信息登记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
3.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两张(领取纸质证件的提供)。
1.受理。核验申请人提交的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内核实申请人信息。
2.制证。打印《就业创业证》并生成电子证照。
3.领证。通知申请人领取《就业创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