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
6、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