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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4-0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知

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针对行政不作为的复议申请期限为行政机关法定履职期限届满后60日内;如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履职期限,则该期限为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后60日;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述限制。

二、受理审查: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审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发送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

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审理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五、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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