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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关事项的告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4-04-0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本机关是代理记账机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企业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中介机构应当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3.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1.中介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及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市财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市财政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五、告知承诺的证后核查事项

市财政局在开展核查时,中介机构应当一次性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业务负责人的认定材料: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认定材料(包括原单位出具的工作履历或者劳动合同、原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等); 

2.专职从业人员的认定材料: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退休人员应出示退休证及其他相关认定材料)。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1.市财政局核查发现中介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撤销审批,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中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中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财政局记入信用档案,该中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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